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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資訊
政策8月1日起,進度款支付不得低于80%,甲方不付,乙方可停工!
時間:2022-08-01 14:08來源:消防百事通、建筑業報,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其中明確:

  •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 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 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

  • 除本通知所規范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此外山西省住建廳等4部門近日聯合發布《關于穩定建筑業運行保障行業提質發展的通知》,要求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發包人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其中明確:

1、嚴格施工過程結算管理

完善我省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明確項目預付款、過程支付節點等要求。

  • 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支付預付工程款,預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

  • 發包人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對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山西省《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晉建標字【2019】57號)明確:

發包人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承包人當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進度款支付比例降低10%。

新文件出臺后,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提升至不得低于85%

2、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

  •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各類保證金

  • 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

3、強化工程款支付擔保

  •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

  • 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4、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計價依據

  • 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疫情防控措施所產生的防控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按原計費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取

  • 進一步明確因應急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地停工或無法全面開工,導致停窩工、趕工、降效、價格大幅波動生的工程費用調整依據

5、推動建筑業提質發展

  • 全省11個設區市和省綜改區在2022年7月底前,結合本地實際,全部出臺扶持本地區建筑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 支持省級骨干建筑業企業拓展資質范圍

  • 鼓勵我省特級企業將其低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和有關專業資質分立至省內子公司,保留其專業領域特色優勢。

  • 支持引導本地企業與省外優質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

     

以下為31省市區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情況匯總以及央兩部委通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山西省通知這三份文件的原文

 

目前,31省市區推行施工過程結算情況如下:

 

附件一:《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管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減輕建筑企業負擔,保障農民工權益,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后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二、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三、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除本通知所規范事項外,其它有關事項繼續按照《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執行。

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22年6月14日

 

附件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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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與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于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后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后,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后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后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價款結算

第十一條 工程價款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合同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依照下列規定與文件協商處理: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有關部門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標準、計價辦法等有關規定;

(三)建設項目的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和現場簽證,以及經發、承包人認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據的材料。

第十二條 工程預付款結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計價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3)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

(二)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1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進度款中進行抵扣。

(四)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第十三條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進度款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與支付。即實行按月支付進度款,竣工后清算的辦法。合同工期在兩個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分段結算與支付。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支付工程進度款。具體劃分在合同中明確。

(二)工程量計算

1.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接到報告后14天內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實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派人參加核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核實,以發包人核實的工程量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發包人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核實,核實結果無效。

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告后14天內未核實完工程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雙方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執行。

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范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三)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14天內,發包人應按不低于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工程價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2.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工程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內容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一)工程竣工結算方式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二)工程竣工結算編審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承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

2.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政府投資項目,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經發、承包人簽字蓋章后有效。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項目竣工結算編制工作,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當理由延期的,責任自負。

(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圖片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價款結算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5%左右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五)索賠價款結算

發、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受損方按合同約定提出索賠,索賠金額按合同約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項目工程價款結算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包人提出施工簽證,發包人簽證后施工。如發包人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第十五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強施工現場的造價控制,及時對工程合同外的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凡由發、承包雙方授權的現場代表簽字的現場簽證以及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的索賠等費用,應在工程竣工結算中如實辦理,不得因發、承包雙方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第十六條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后14天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根據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后15天內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議,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議,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結算以合同工期為準,實際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獎懲辦法執行。

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接受發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編審工程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和實際履約事項認真辦理,出具的竣工結算報告經發、承包雙方簽字后生效。當事人一方對報告有異議的,可對工程結算中有異議部分,向有關部門申請咨詢后協商處理,若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應當就有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暫緩辦理,雙方可就有爭議的工程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結算依照約定辦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發生合同糾紛時,可通過下列辦法解決:

(一)雙方協商確定;

(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

(三)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及時辦清工程竣工結算,否則,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關部門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與中標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承包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發包人、中標的承包人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訂立協議,造成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的,另行訂立的協議無效,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九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接受委托承接有關工程結算咨詢業務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其出具的辦理撥付工程價款和工程結算的文件,應當由造價工程師簽字,并應加蓋執業專用章和單位公章。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必須依法訂立專業分包或勞務分包合同,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價款及其結算辦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價款約定與調整、工程價款結算、工程價款結算爭議處理等事項,如另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凡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工程價款結算過程中涉及監理工程師簽證事項,應按工程監理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并報財政部、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合同示范文本內容如與本辦法不一致,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三:山西省《關于穩定建筑業運行保障行業提質發展的通知》

晉建市字〔2022〕111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要求,全面落實我省穩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要求,扎實穩定全省建筑業運行發展態勢,保障行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動建筑業提質發展

一是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指導各市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實施市場主體倍增工程的意見》有關精神,在全面落實《關于實施建筑業提質行動的若干措施》基礎上,全省11個設區市和省綜改區在2022年7月底前,結合本地實際,全部出臺扶持本地區建筑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

二是加快提升資質水平。分級建立資質升級后備企業庫,“一企一策”針對性輔導,幫助企業資質提檔升級。支持省級骨干建筑業企業拓展資質范圍鼓勵我省特級企業將其低等級施工總承包資質和有關專業資質分立至省內子公司,保留其專業領域特色優勢。(指導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提升企業資信實力。積極向國家申請,將山西省優質工程獎項設置由省直部門表彰項目調整為省級表彰項目,縮短評選周期,優化獎項設置。鼓勵支持我省建筑施工企業積極申報山西省優質工程獎。支持各市設立企業及工程項目的評優類、創新類獎項,拓展我省優秀企業榮譽獲取渠道。(指導單位:省人社廳、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人社局、住建局)

四是提升企業競爭力。定期推送我省新立項核準的大型工程項目信息,助力企業對接意向工程。對我省企業無法獨立承攬的大型項目,支持引導本地企業與省外優質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攬,幫助企業提升技術實力。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建筑業企業申報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給。(指導單位:省住建廳、省發改委、省人社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發改委、人社局)

二、減輕企業經營負擔

一是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完善農民工工資專戶管理機制,減少專戶開設數量,降低企業管理成本。總承包企業在同一地區有多個項目的,可設立省內或市內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并在該賬戶下按項目單獨記賬管理;省內項目嚴格落實建筑用工實名制管理等制度的省級建筑業骨干企業等省內外大型企業,可在本省只設立一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報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即可。加強工程項目日常監管,督促建設單位按約定將施工所需人工費用向工資專戶分賬撥付到位。(指導單位:省人社廳,責任單位:各市人社局)

二是完善疫情防控工程計價依據。在疫情防控期間,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疫情防控措施所產生的防控措施費計入工程造價,按原計費基數乘以相應費率計取進一步明確因應急疫情防控影響造成工地停工或無法全面開工,導致停窩工、趕工、降效、價格大幅波動生的工程費用調整依據。(指導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證金。認真貫徹執行《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工資保證金現金存儲工作的通知》,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領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投標、支付、履約、工程質量、農民工工資等各類保證金,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絕接受保函,不得強制要求采用現金形式提供擔保。(指導單位:省住建廳、省人社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人社局)

 

三、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一是做好房地產項目預售資金監管。指導各地認真執行《山西省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強化對預售資金的監管,確保預售資金用于房地產項目建設,保障工程款按期支付。(指導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房管局)

二是強化工程款支付擔保。嚴格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的10%。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指導單位:省住建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

三是嚴格施工過程結算管理。完善我省施工過程結算管理,明確項目預付款、過程支付節點等要求。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支付預付工程款,預付款的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的10%。發包人應依據已確認的當期施工過程結算文件,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合同約定的進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對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工程建設項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指導單位:省住建廳、省財政廳,責任單位:各市住建局、財政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財政廳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6月28日

來源:消防百事通、建筑業報,馬楠講造價編輯整理